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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强迫领结婚证,婚姻有效吗?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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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神病人被强迫领结婚证,并不会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若精神病人被强迫领取结婚证,则该段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自强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快递合同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知,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分别为重婚、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登记结婚和未到法定年龄登记结婚。精神病人被强迫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范围内。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精神病人遭到胁迫,被迫和他人登记结婚的话,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最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应当禁止结婚,而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而《民法典》实施后,则取消了该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作为结婚禁止的情形与婚姻无效情形,对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判断是否认可该段婚姻的效力,这使得婚姻效力的判定更加宽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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