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是生命中最美好的象征,然而有时,我们无法避免不幸福的婚姻。当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时,财产分割成为双方无法回避的问题。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例如,如果你们共同居住的房子是由男方在婚前购买,并由男方在婚后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房贷,那么这套房屋将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你们两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07.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如果房屋是由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将房屋判归男方,并给予女方就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相应的折价款。但如果房屋登记在你们两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由男方或女方单独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还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只要该房屋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屋在离婚时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离婚时出现财产纠纷是很正常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找专业的离婚律师帮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