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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一诺合同系统是当下比较受关注的行业产品,我们网站内汇集很多最近最新的资讯,欢迎点击进入了解更多消息资讯!
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
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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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
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
来不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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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签订、
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
在
《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条款,
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
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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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用工中的
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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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
可
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
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体现了立
法者落实
“
书面合同
”
制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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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
“
书面形式
”
问题,
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
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
“
书面合同
”
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
使得劳动者的
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
“
违法成本
”
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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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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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操作性强
?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
实
施后,新旧法对
“
试用期权
”
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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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
对试用期限作出了
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
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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