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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公章登报声明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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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21: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丘市公章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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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违规使用公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公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商丘市公章登报声明如下:
商丘市范围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其公章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刻制、使用、保管和销毁。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必须在公章启用前,将公章样式、规格、字体等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公章备案证明》。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公章,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加强对公章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被抢、被借等问题,如发生以上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进行登报声明。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应依法进行公章登报声明
1、公章丢失、被盗、被抢、被借等情况;
2、单位名称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
3、公章损坏、样式变更、重新刻制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登报声明的情况。
公章登报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公章名称、编号、规格、样式、字体等信息;
3、公章丢失、被盗、被抢、被借等具体情况及发生时间;
4、登报声明的原因及依据;
5、声明单位对公章使用的限制性要求;
6、声明单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办理公章登报声明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章登报声明申请书;
2、《公章备案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公章丢失、被盗、被抢、被借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对公章登报声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公章登报声明应在商丘市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期为30天,声明期内,如无异议,声明单位可依法重新刻制、使用公章。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公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公章使用、保管和销毁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商丘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章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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