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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此时却发现债务人没钱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债权人的欠款就此无法实现了吗?我们将就此展开探讨。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42.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首先,如果债务人没钱是指债务人无可还款的现金,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执行费用。由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拍卖,债权人获得相关拍卖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次,如果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无偿赠与、转移自己的财产,以至于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追回钱款,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工作生活中的高消费等。
最后,如果对方真的无钱可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各退一步,采取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等方式,尽力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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